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近期出台了相关文件,上海市部分工程可不用监理,即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监理制度是建筑管理走向市场后诞生的,是市场需要,应由市场来决定某工程建设中是否执行此制度,也应由市场来决定监理服务工作范围与内容。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存在大量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国家实行了强制监理并对监理内容与工作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有违市场发展规律。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主体单位,但监理规范对监理行业定位为建设主体(承、发包单位)之外第三方监督体系,法律法规规定自相矛盾。况且,作为建设工程第三方监督体系,它应有独立于建设主体(承、发包单位)之外监督自由权限,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又规定监理单位是受聘于建设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如此处境,监理行业又怎能在建设工程中做好“独立、公平、公正”第三方?监理行业三十年发展经历证明了“监理行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独立的第三方”。
设立监理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绝对想不到变成今天这个样子。监理行业发展之路走歪了,越走越难,越走越窄,已经到了走不通,走不下去的地步了。当然,监理制度是有法律保障的,1997《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取消强制监理,或者说缩小强制监理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质量是由建设或生产主体负责,古代没有监理,现代制造业也没有监理,但都能保证质量,保证质量是一种基本的商业伦理,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再说,很多业主自身已经具备项目管理能力了,因为法律强制要求,不得不聘任监理。不仅有点多余,而且,增加交易成本,这与市场经济下企业自主决策相矛盾。
总之,监理行业建立与监理制度执行三十年来,在中国工程建设特别在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规范建设主体行为、规范建设程序等方面作用非凡、有目共睹。经验证明,只要建设主体及政府部门管理规范,监理效果就显著,反之,监理效果肯定不佳,监理行业存在于建设领域之中仍有必要。不可否认,近十多年来,监理制度执行中存在诸多弊病,特别是在中、小型工程建设中,监理制度执行效果离制度建立之初衷渐行渐远。
监理行业需要改革,需要重新定位,回归市场,由市场来决定监理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