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调用已存档的会计凭证
记账凭证的附件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需要调用时,必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如果是外单位调用提供复印件,提供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中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的附件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附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的是:结账的记账凭证;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只对应一张记账凭证的: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3、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有两种方法可以使用:
①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便于查找;
②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面附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的费用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该原始凭证由本单位保留。附在本单位的有关记账凭证后面,给共同负担费用的其他单位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供其结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