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它代表着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建造师挂靠,这个话题人们并不陌生了,建造师证书是1个神奇的资格证书:它的考试科目少、考试难度低,甚至建筑业不符合条件的人也能顺利通过,而只要找到挂靠单位,证书放在别人那儿,自己不用去上班,年收入都能达到一两万。堂而皇之成为“建造师”的他们大可以在家躺着挣钱。建造师挂靠没有一点风险么?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证书挂靠”的歪主意,把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
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③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把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把劳务层层分包、拒签劳务合同等。我国把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建造师挂靠被抓着;一般不会判刑,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撤消证书注册,吊销证书,附加几年时间不予以注册,或终生不予以注册等。也有例外(发生事故)。
首先:建造师挂靠在我国是不合法,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如果建造师挂靠被国家注册机关发现或被举报,国家采取的是撤消证书注册,吊销证书,附加几年时间不予以注册,
其次:如果在挂靠过程中施工项目发生“安全或者质量”工程事故,国家会对注册的执业人员进行处罚,包括挂靠人员,特别是不到现场进行管理的(挂靠人员)进行重罚。这种情况是会判刑的,并附加终生不予以注册。
最后:现在国家的政策在调整,以后国家对企业的执业人员资质的要求在降低,对注册执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很少,基本上会杜绝“挂靠”的存在。
挂靠有风险。进入须谨慎,以后挂靠基本会“消失”。抓好最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