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