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执业药师管理的规定如下:
1.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要求到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申请条件:①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②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③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④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博士学位;⑤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科,只考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6.执业药师的执业类别: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7.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主要是在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予注册。
8.执业药师注册条件: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④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9.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本市、区、州合格标准的,可申领当地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10.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注册机构延续注册。
11.注销执业药师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1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13.执业药师职责包括药品质量管理与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14.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救死扶伤,不辱使命;依法执业,质量第一;尊重同仁,密切协作;尊重患者,平等相待;进德修业,珍视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