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
电子商务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涉及电子资金划拨、网络知识产权、网上交易的产品质量等内容,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总体上说,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相比,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滞后。不仅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发达国家也并未彻底解决。据报道,美国许多州政府都在报怨电子商务使它们损失数十亿美元的税收。从目前中国的立法情况看,国内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在目前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对政府而言,网络贸易已经成了税收“漏斗”;对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权益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由于网上金融的发展尚不完善,网上黑客随时可能出现,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远远低于有形交易,尤其是个人隐私问题更是无法保障;对生产厂家而言,欺诈可能更是无处不在,信誉无从保证。一系列侵犯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地给人们敲响警钟。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在商务活动中应用的产物,是一个新事物,由于其与传统交易形式有很大的差异,对社会各个领域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而涌现出许多问题。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法律必然受到电子商务的巨大冲击。比如网络交易是否还适用传统的税收法律:如不进行实物交易是否要征税﹑如何征税﹑是否需要另立新税种;电子合同的书面、签字、原件和数据的证据效力等问题是否同于传统的合同;以及网上交易的无形化在信用建立方面提出的电子签名、电子交易认证急需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2.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998年2月26日,克林顿政府宣布了对电子商务免税政策的草案,并与同年5月14日由美国众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三年内禁止州政府和地区政府对Internet交易征收税费,这一法案极大地鼓励了企业商家从事网上交易,使得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展现美好的前景。美国一系列的政策保障、立法行为对其他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比如欧盟各成员国就非常同意美国总统克林顿所主张的网上交易免税方案,并与其签订了共同宣言;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需要国际合作也达成了共识。
3.电子商务立法还存在着大量问题需要完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有了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一系列的国际统一规则,但均不构成直接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只是起到参考的作用;且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在许多方面没有做出具体性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一个总原则,留待各国的国内法今后解决。与此同时,尽管许多国家都对国内的原有立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仍限于局部性与临时性的对策,专门性与基础性的立法很少。在电子商务实践中,仍多以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方式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上可见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目前远未解决,而这一解决最终将取决于各国立法的彻底调整以及有关国际统一规则的最终确立。
4.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首先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加上中国现行涉及商务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是针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而建立的,实践中已有很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其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围绕如何制定游戏规则和应当遵守什么样的游戏规则等原则问题也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为此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协调。第三,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特点使得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如果中国有关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法规与国际规范有较大差异和不明确性,就会限制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必须密切关注国际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活动,积极融入国际规则的制定当中,并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完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求谋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四、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在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一些立法原则,即制定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和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向和准则。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对各项电子商务制度和法律环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
1.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在电子商务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主体,出于不同的利益动机,必然发生冲突,为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的,确立中立原则很必要。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交易规则,是交易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3)平等原则
这主要针对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过程中的知情权问题,即双方必须都拥有获知对方信息的权利,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数据传输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且在这种传输过程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同时也包括电子交易证据的平等待遇问题,即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文件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4)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务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
2.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为不断完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如下原则。
(1)协调性原则
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使立法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避免因过分强调立法的国家权力性和所谓的国情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是因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应与现行有关立法相互协调,是指应与现行立法中有关书面、签名等规定和有关远程合同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协调。电子商务仅在一定程度上但并没有彻底改变现行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如利用电话、电视、传真、电传等方式进行交易的传统电子商务也具备以网络为平台的现代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互不谋面、无纸化的特征;现行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等。
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没有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应使消费者获得不低于其他交易形式的保护水平。
(2)超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进行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持,如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码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的支持为基础的,如果立法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制度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术,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得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电子商务对安全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征要求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和范畴进行立法时必须采取超前性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技术和电子商务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追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保持法律的连续和稳定。
(3)兼容性原则
兼容性原则指电子商务立法要与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相兼容。
在网络和信息时代,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这就对以网络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相关技术等有关范畴应遵循兼容性原则,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标准,以适应技术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4)安全原则
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从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是通过规定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具体制度来保证信息和交易安全,把交易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使命。
(5)鼓励促进原则
21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随着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务交易中使用的急剧增多和进一步的发展,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这种电文本身的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为此,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和引导,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着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确定如何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活动,使电子商务的应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并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
(6)引导原则
由于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因此,政府应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努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7)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要求我们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保留鲜明的民族特性,把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作为立法的前提,适度规范、留有空间、利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