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以“亚洲电子商务”为主要议题的世界经济学家第二次圆桌会议在新加坡召开,会议呼吁亚洲各国政府、商家充分运用电子商务手段,促进贸易、缓解金融危机。会议还认真研讨了电子商务的法律、税务、安全、隐私以及传统EDI所受到的巨大冲击,对符合亚洲经济模式和现状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进行了探讨。会议提出,亚洲作为世界最大的产品生产、出口基地,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普遍面临着压力,故美国的电子商务模式未必适合于亚洲,亚洲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发展自己的电子商务模式。APEC等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讨论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
1.中国中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主要是针对Internet的管理、安全和经营。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
年5月20日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公安部也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
此外,1991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效力,但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1997年10月1日起中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在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在合同形式条款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中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趋势,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示范法)
第一稿正式成形,面向全国专家学者征求意见。这份初稿借鉴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从而减少了中国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冲突,利于跨国电子商务的运行。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则);电子讯息(电子记录);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法律确认或法律障碍排除);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资金划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跨国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
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国家版权局1号令,宣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于当日开始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强化了鼓励登记,以促进中国信息产业发展的目的,并明确了软件登记的范围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出台。《公约》共分4章31条,对互联网运行服务、运用服务、上网服务、网络资源及网络产品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领域的自律事项等作了规定。
1999年中国的台湾省起草了《电子签章条例》,并于2000年3月通过了第一次审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
2.新加坡
新加坡是开展电子商务立法研究与立法起草工作较早、较快的国家,政府直接参与指导立法是新加坡实施电子商务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1998年6月29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该法案包括12个部分:前言,电子记录于签字概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电子合同,安全电子记录与签字,电子签字的效力,与电子签字有关的一般责任,证明机构的责任,签署者的责任,证明机构的管理,政府对电子记录于签字的应用及其他。
1999新加坡制定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
3.韩国
韩国商业、工业和能源部1998年5月26日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数字化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等内容。其中的主要建议是根据当前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问题的讨论结果提出来的,讨论结果包括不对计算机软件和多媒体内容等在线产品征收关税,使用数字签名和身份验证,加强对软件版权的保护等。
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为了具体实施其《电子商务基本法》,韩国还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规定使用经过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就跟实际交易中使用的硬拷贝一样,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日本
2000年5月,日本法务省开始着手为迎接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而草拟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1年4月开始实施。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破除有碍行业发展的法律障碍来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修改包括法律上对电子数据信息和条文的认识,以使得电子数据信息可以适应现有的对书写、签署和原文的要求。政府采取这种方式,是因为认识到电子传送的业务和
Internet网上的合约应该与目前的书面商务受到同等对待。联邦政府还发表了一篇电子商务专家组报告,此报告对消除电子商务在法律上的障碍提出了建议。澳大利亚政府相信电子商务问题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必须在整个澳大利亚发展统一的法律,并于1999
年初颁布《电子交易法》草案,2000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澳大利亚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重大发展。
6.印度
印度近年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这与印度政府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实施的系列政策、法规是分不开的。
2000年5月,印度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支持法”。
7.菲律宾
为推动电子商务,菲律宾2000年已正式签署了《2000电子商务法令》,使得菲律宾成为亚洲五个制定电子商务法律的国家之一。《2000电子商务法令》对电子文档、数字签名以及在线交易的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形成了与电子商务配套的法规。该法令还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和量刑问题作了规定,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人将被处以最低十万比索的罚款,并有可能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的徒刑。
8. 马来西亚
1997年,马来西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该法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持有许可证方可从事营业。为了全面推广电子商务,实施《数字签名法》,马来西亚于
1997年12月,宣布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非盈利性开发于研究公司“波哈德”,作为最先设立的公开密钥认证机构正式运营,颁发数字证书,以有利于安全电子交易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