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英文为data message。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对数据电文下了定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其最大特点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介文件,实现无纸化交易。因此,如何使传统立法中的书面形式要求与数据电文作为工具所进行的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相容纳、相协调,便是数据电文应用中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其次是数据电文的效力问题:与纸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是否被法律承认且给予同等的待遇;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要约与承诺,达成后如何确定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此外,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是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如何评估其证据力方面还需进行大量的探索。由于数据电文自身的特殊性,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受及其时间地点很难确定,如何确定收到;发送方身份是否合法,如何认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时间确定也极其重要,这影响着发送人和接收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地点问题直接影响这法律实践中纠纷的管辖地。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趋势下,人们纷纷通过网络实现各种交易,数据电文的这些问题需要国际一致的解决。
1.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中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产生的。依法定立合同,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首先,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其次,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第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第四,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怎样使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利益和义务进行保护和监督,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是,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还只是粗线条的,还缺乏详细的具体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
无论电子商务各种交易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他们都要求电子市场中的跨边境交易具有统一性及法律上的确定性。在电子商务运作空间中,传统的国界和管辖边界不再适用,这就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类似的合同问题及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只有出台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当局所认可的、明确的、共同的法律原则,也只有当客户、政府和公司认为电子商务与目前进行的面对面的、或纸上的交易具有同样的确定性时,电子商务才能发挥出其全部的潜能,为解决因电子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差异及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所引起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3月所召开的第二十九次会议中,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制定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电子商务的主要的法律问题,其中在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电子合同的书面,签字,原件及数据的证据效力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该法还建议赋予电子数据信息以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同的法律地位。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但其仍具有特殊的指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