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域名的概念以及域名系统的构成
域名是一个企业、组织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记,通过域名可以利用字符串的形式表示出便于人们记忆的主机地址。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域名是其在互联网电子空间上的“门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的企业或组织通过建立自己的 WWW服务器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域名和企业、产品有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已成为企业迈入信息化社会、适应现代国际商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成为一种类似商标的无形资产。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2.域名的法律特征。
(1) 标识性。从根本上说,域名就是用来区分因特网上不同计算机用户的,因此,域名具有标识性,各种不同类型的网站,个个不同的网站都通过域名来相互区别。
(2) 唯一性。因特网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开放的,统一的网络系统,为了保证域名标识意义的发挥,就必须要求域名具有唯一性,即每个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
(3) 排他性。域名的唯一性决定了它的排他性。即一个域名的出现,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将不可能出现和它完全相同的域名。在因特网上,域名的申请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3.域名引发的法律问题
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原则决定了域名注册人一旦获得注册权,就排斥了其他人再以同一域名注册的可能。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商业行为中,域名不仅是企业快速获得商业信息的有效途径,还是企业在网上的唯一标示,有人称之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可见域名商业价值的炙手可热。同时,随着域名价值的提高,相关的法律冲突也时有发生。域名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域名与名称权的法律冲突
域名在电子商务中的价值蕴藏在其知名度当中,为了及时抓住网上商机提高网站声誉,将知名组织的名称和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自己的域名申请注册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已经屡见不鲜。例如:国际奥委会曾将美国1800多个网站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些网站注册了奥林匹克(Olympic)、奥林匹亚德(Olympiad)或其他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域名。还有,悉尼奥运会期间,在中国选手陶璐娜为代表团夺得第一块金牌的当天,国内就有别有用心的人士用她的姓名注册了域名,这引起了媒体和司法界的关注。
鉴于域名的注册可能使他人的名称权和姓名权遭到损害,国际社会纷纷通过各种立法来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如:美国于1999年颁布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任何人若注册了包含有另一个在世者姓名,或与该在世者的姓名实质性和混淆性相似的域名,而未经该在世者同意,并有通过向该在世者或任何第三方出售域名换取经济收入以从该域名中获取利润的特定意图,则该注册人应在由该在世者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
(2)域名与厂商名称权和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域名是企业在网上的 “门牌号”,也是企业产品在网上的“永恒广告”,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域名注册而侵犯他人厂商名称权和商标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如:中国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曾起诉永安制衣厂在网上注册域名擅自使用其名称标记“kelun”侵犯其厂商名称权;美国宝洁公司起诉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在明知“Tide”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注册“tide.com.cn”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上使用,侵犯其驰名商标权。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司法机关不难发现作为新兴事物的域名和现实社会中关于厂商名称和商标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诸多冲突。比如:厂商名称和商标一经注册登记只在一定区域或某一国中享有专用权,而域名是全球性的,一经注册不受地域限制;厂商名称注册是分行业注册,商标注册也只在同类别中享受保护,可域名在整个网络上具有唯一性。这就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法律纠纷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客观的需要专门的法律条款来解决电子商务上的域名纠纷问题。
4.域名的法律保护
(1)民法保护
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都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
中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2)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4)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著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
ICANN于1999年底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是明证。在中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
2000年11月1日,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中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4) 域名交易的商法保护
域名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尽管《合同法》分则部分未具体规定域名交易,但其总则部分的内容仍适用。同时,还可参照《商标法》中有关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内容。域名交易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转让、许可、合作等。
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