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版权,在中国又成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持该作品并享有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由于新的复制和传播手段和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版权保护的主体、客体以及主要权利的保障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电子商务版权保护也成为了新的法律热点。
1.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以来的版权冲突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服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各网站为了吸引访问者,都利用网络的开放性提供诸如音乐、电影、图书、电视转播等免费的信息服务,这一度使网络具有了超出其他媒体的独特吸引力,然而,“节外生枝”的是,众多电影公司、唱片公司、甚至作家协会认为这种形式侵犯了他们的版权纷纷诉诸法院,要求赔偿。面对网络这一新的媒体,传统的版权框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法律纠纷。
(1)网络音乐与版权。互联网上音乐资料丰富,许多可以很方便的下载到计算机硬盘上。另外,最新流行的MP3播放器,可用于专门播放从网络上下载的音乐。这笔从市场上购买磁带相比,不失为一种快速廉价的方法。同时,各网站通过为访问者提供可以免费倾听、免费下载的音乐提高了自己的“点击率”,广告收入与日俱增。这引发了传统音乐公司老板对其侵犯版权的起诉。
(2)网络电影与版权。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种视频压缩技术也日渐成熟。
特别是随着宽带技术的发展,在线观看电影成为一种新的时尚。然而,由于数字化信息极易复制,网络有就有虚拟性的特点,使众多电影作品在网络上的版权很难保障,由此也迎来了许多法律纠纷。
(3)网上书店与版权。一方面,在网上有许多网站给访问者提供各种文字作品,这些有的是一些爱好者专门为网上传播创作的数字化作品,有些则是作家在传统出版物上发表的作品,这些作品的复制传播就很容易引发版权纠纷。另一方面,各种“电子书”、“速成书”的出现也为传统出版模式奠基的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2.数字化作品和网络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与制约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就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面的,作品的文字输进计算机被数字化、纸面变成了软盘、硬盘、磁带、CD-ROM等多种载体形式。事实上,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介质上的网络信息,如具备作品实质要件的,应当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该数字化作品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也是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应当理解为已经涵盖了其数字化形式,既包括已有的被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
同时,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的著作权各项权利内容。既然作品数字化后不产生新作品,所以著作权法关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和各项权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原作品被直接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数字化过程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该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于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同传统作品一样,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言而喻,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数字化、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利内容也都应当具有。事实表明,网络作品的版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版权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3.电子商务的数据库与版权
数据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从原料查询、采购、产品显示、定购到电子支付的所有网上贸易活动都离不开数据库的支持。由此引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尖锐。
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库主要指电子数据库,关于电子数据可版权的争议焦点是将数据库归入传统版权保护还是另辟蹊径,把数据库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立法客体加以保护。争议的本质是对数据库的市场给予保护,使得数据库的投资商获利,还是仅给于数据库的开发者以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争议使得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复杂化,各国也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欧盟于1998年1月1日在各个成员国当中开始实行《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这个法令是对数据实行版权保护和特别权力保护的双轨制。对数据库版权的规定包括:对于权利主体、保护客体、不受保护客体、权利内容的规定。数据库特别权利是指数据库开发者有禁止他人调取或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权利。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国和出口国,他在数据库立法方面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美国对数据库保护从一开始用传统版权保护逐步发展成为用新的法律来保护。在美国众议院最新通过的
HR354法案中,对数据库允许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较为宽松的定义,并针对数据库和其他著作的不同之处,对它的版权保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中国目前还没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各级司法机关应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保护。首先,应用著作权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虽然目前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为明确提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但可以应用关于编辑作品的有关规定,对数据库版权进行保护。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只能对数据库提供有限的保护。其次,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竞争者采取违反诚实信用的手段利用或“盗用”数据库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应用商标法进行保护。通过注册商标,使用户及时分清不同的数据库制造商,以此判断数据的可行度和实效性。最后,应用合同法进行保护,合同保护是数据库制造商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制造商可以将一些合同式的文书或者身份鉴别程序与软件产品结合在一起发布在网上,借此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