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上市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发布了2020年年报公告,看了年报后:
1.利润表:2020年收入80亿元。 2.现金流量表: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185亿元(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58亿元)。
那么,问题来了: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正常情况下和营业收入基本接近,为什么利润表收入80亿元,而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高达185亿元,怎么能相差105亿元?
2.从勾稽关系来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业收入+(年末预收账款—年初预收账款)—(年末应收账款—年初应收账款)—(年末应付票据—年初应付票据),按照这个公式,欧亚的报表数据严重不符合这个勾稽关系?
为了衡量企业业务收入背后现金流量的支持程度,有个财务指标叫: 主营业务收现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现比表现的是,本期收到的销货现金之于本期的销货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当期的销货是否全部变现,而且是否收回了部分前期的应收账款,较为立体的来看现金流和应收账款两个角度。
对于长春欧亚集团来说,因为2020年度,公司采用了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对于联营模式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在过去年度,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这样就使得公司在2019年度营业收入是167亿元,在2020年度,利润表收入变为80亿元;从现金流量表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则变化不大。以下的举例应该能够更好的理解。
举例:携程代理酒店业务,从酒店那边拿到客房的价格是800元,然后卖给客人900元,从客人那里收到900元,给顾客开发票900元;然后支付900元给酒店,酒店给携程开出800元发票,携程赚100元差价。如果按总额法,则有900元收入、800元成本;如果按净额法,就只算100元的手续费收入。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营业收入,二者之间为什么有差异? 一种是时间性差异,现金流是收付实现制,营业收入是权责发生制;
二是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两个原因:现金流是含增值税的金额,而销售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比如永辉超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一直高于营业收入,税的差异是主要因素。除了增值税因素,还有就是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也会导致两者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