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省份对教师政审的要求不是特别一致,会有个别1-2条细微的差别,所以要想知道本省教师考试政审不合格的情况还是要以本地教育局的公布为主,以下为某一省份的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或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如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如不赡养老人、遗弃孩子、包养情妇等。
5、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有违纪情形,违法犯罪行为,在学校被处分的行为的。
8、提供虚假材料、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的。
此外,对于考编人员的考察还有以下内容:
1、录用考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2、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与职位相匹配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考察对象在考录期间的表现情况,可以作为考察的一项内容。
3、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是如何进行考察的?
对香港、澳门等境外报考人员,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详细情况,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难以出国(境)进行考察的,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在录用考察中,遇有考察对象缺额时,招录机关是否可以递补考察对象?
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该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5、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有救济渠道吗?
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将考察结果告知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6、实地考察结束后,还需履行哪些考察程序?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