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并不是脱离传统的法律思想另起炉灶,而是应当继承传统法律的合理内核,尤其是基础价值判断,并与传统法律保持密切关系。这是因为:电子商务虽然在今后的经济生活中占很大的份额,但是传统的商务形式仍将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并且相互发生密切联系,对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利于两种经济形式的交流;何况,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商务形式,它的发展就带有传统商务的烙印,在发展的理念和法律需求上也有共通的一面。
基于以上考虑,在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首先应当考虑原有法律对电子商务行为的适用,对于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应从以下途径着手改造:
1.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对于传统法律没有规定的,即由电子商务行为带来的新的法律关系,尽快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这又存在两种模式可以选择:
(1)先分别立法,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支付规则、提单规则、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但因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化和一体化。
(2)先综合立法,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规。这种立法思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关键问题的看法。基本法制定出来后,可以指导、规范实践活动,并随发展现状而及时进行修正。同时,单行法律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但因有基本法进行整体指导和规范,可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诸多矛盾冲突。这种形式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涉及了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电子签字统一规划,目前这一规则仍在制定过程中。所以,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法,应是目前可以选择的较好的立法形式。
中共中央2001年7月11日上午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办法制讲座,内容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法制讲座主要包含三个问题:信息网络的发展与加强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外的作法及立法现状;中国在信息网络法制建设方面的基本情况。江泽民总书记主持讲座并在讲座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江泽民指出,近几年来,中国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是很快的,其中计算机信息网络尤为突出。但必须看到,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也给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新问题。比如,网上一些迷信、色情、暴力和其他有害信息的传播,对人民群众尤其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突出,网上诈骗等种种违法活动,干扰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对保证国家的信息安全等问题,必须进一步研究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更要注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搞好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以推动信息网络的快速健康发展。江泽民强调,第一,要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第二,要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立法。第三,要加强信息网络方面的执法。第四,要积极参与国际信息网络方面规则的制定。第五,要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人才的培养。
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求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还相对滞后,这将严重影响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应有的地位,从而可能使中国在21世纪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问题进行深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