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针对律师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更具个性的税收政策,对律师行业税负影响巨大。不同身份的律师应按不同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而且自今年开始,大部分地区对律师个人所得税严格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实务操作中容易出错。本文以某律师事务所案例为蓝本,分析不同身份的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 3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1/3.该事务所有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10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事务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取得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2012年该所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