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发展很快。
1995年5月1日,美国的犹他州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这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1997年7月1日,美国政府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白皮书,将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提上议事日程。
美国众议院商业委1998年5月14月投票表决以41比0批准了一项法案,三年内禁止州政府和地区政府对国际Internet征收税费。该法案还要求政府向其他国家提出对国际Internet免除税收和关税的要求,6月23日,美国政府通过了这项“国际Internet税收之自由法”。同年,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Internet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征收新的Internet访问和服务税。
1999年10月13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一项名为UETA的法案,承认合同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有效。
2000年6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法案。
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角度看,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无论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其立法进程虽然比美国稍慢,但是立法实施的速度与美国相当,甚至稍快于美国。
欧盟在1997年4月15日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就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在有关法律环境方面,欧盟强调,为了保证欧洲企业有效进入全球市场,欧洲必须在基础设施、技术及服务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欧洲必须特别重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开发,并且应当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和管理框架;管制应当包括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数据安全、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及透明温和的税收环境;欧盟应当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国际网络犯罪。
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