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规定,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4年 (含) 以上。
(2)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 级证书)③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 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4)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 具有硕士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 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 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 (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含) 以上。
(3)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4) 具有硕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 具有博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 (含) 以上。
① 相关职业是指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咨询、管理研究等职业,下同。
② 相关专业是指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科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等,下同。
③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